原告伍**与被告张**、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宣威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崇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6年5月16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告平安财险宣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23日15时30分,被告张**驾驶桑塔纳轿车沿西泽至龙潭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潭镇境内下格线k2500m处时,该车左前部位与对向行驶、孙*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正面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摩托车驾驶员孙*、摩托车乘坐人员伍**、孔*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11月10日,宣威市...(本文书还有25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