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马*、马**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计奡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分别于2016年1月18日、5月9日、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马**及被告马*、马**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诉称:2015年10月1日晚,其与几个朋友一起在刘*××一小面馆吃饭。期间,其与朋友李*一起出去找地方小便,走到五星汽配店与李*凤家房子之间一巷道附近,正欲小便时,突然背后遭人猛踢一脚,将其踢倒在地,其正欲起来时又遭一脚。此时,陪同其一起来的李*上前劝阻,其也认识踢人的是马*。当其与马*理论时,马*却突然跑到家中拿出一把枪,将枪口对准其脑袋,并拉开枪栓,口中呵斥要置其于死地,但被跟来的马**父亲马**夺掉拿回家中。其被在场的人拉走,而马*不愿罢休,便追到东侧的面馆门口,用拳头猛打其头部,将其打倒在地,马**也上前向睡在地上的李**的头部猛踢了两脚。之后,其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23医院抢救治疗,住院42天,...(本文书还有41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