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欠我挖机装运费4万元,并于2012年11月12日给我打下欠条一张,期间被告给付欠款1万元下欠3万元。被告以暂时无钱,有钱即付为由拖欠至今。为了我的权益不受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3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答辩,我雇原告挖沙修五原县南绕城公路当时约定每方2元。双方一直没有算账,原告没有钱就向我预支,但是没有手续。欠条是我打的,但挖机司机饭钱一天50元两个月一共6000元,在建设银行门口给了原告3000元,一桶柴油1600元,蓝色经典酒五件,共1650元,2013年给付2万元都应该核减。钱已经全部给了,没有手续,是良心账。...(本文书还有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