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刘**、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刘**、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系开设车辆租赁个体户。2015年10月8日刘**来我处租赁蒙l******号别克轿车一辆。由全*作为担保人。交纳押金4000元。给付租金2000元。约定租期10天,三方签订书面《理想汽车租赁合同》一份,该车车至今未归还。虽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担保人全*也不承担责任。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刘**归还车辆;2、给付租金18240;3、由担保人全*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1、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2、将被告刘**给付租金18240元变更为26780元(已核减已付租金及押金6000元);3、要求被告全*承担给付租金连带责任。
被告刘**辩称,第一次还车原告不要,当时欠2000多元的租金。后来车一直放的了。
被告全*辩称,第10天是没...(本文书还有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