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乐福城市生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福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被上诉人乐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赔偿我经济损失7,390.32元。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大多数业主都是以2004年购买商铺的价格的9%续签的《委托管理合同》,但因业主购买商铺的时间不同,商铺的价格也是逐年上涨,所以606名续签合同的业主的租金标准并不一致,而我是最早一批购买商铺的业主,现主张以目前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2.《乌鲁木齐市...(本文书还有2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