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
原告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税勇、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婚生女李*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时止。
被告李**辩称:原告诉称不实,我尽到了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原告起诉前,我一直奉劝其不要起诉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在恩施市相识自由恋爱,同年11月7日在利川市婚姻管理机关登记结婚,同年11月11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婚后于2009年5月**日生育一女,起名李*乙。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计,被告李**往返奔波于利川、恩施两地经营生意,原告则携其女儿与其父母同住于巴东县城,使得夫妻双方两地分居,聚...(本文书还有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