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闫**,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元月1日,原告与程**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房产证(2000)字第****号的房屋租赁给程**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现在原告与程**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然而原告所有的房屋却被二被告非法占用,原告多次与二被告交涉要求二被告从原告的房...(本文书还有25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