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简称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作司法鉴定,鉴定部门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6月13日作出《价格评估报告书》。本院依法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11日、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被告黑龙江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15年10月25日16时许,被告王**驾驶号牌为黑a捷达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裴珠路***小区丁字路口处时,与原告同向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自行车受损的后果。原告于当日到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管理局中心医院(简称中心医院,以下略)入院治疗37天,诊断为创伤性湿肺,双侧胸腔少量积液,顶枕部头皮挫裂伤,左...(本文书还有3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