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猎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水湖国际会议中心(以下简称清水湖会议中心)与被申请人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清水湖会议中心称,1、刘**是无故擅自离职,无辞职报告、未办理离职手续、未进行工作交接,不属于清水湖会议中心主动解除刘**劳动关系的情形,且刘**是负责工资发放及缴纳社保费用的劳资主管,其因自身原因不及时给自己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费用,因此(2015)汉劳人仲字38号仲裁裁决书中关于清水湖会议中心未及时足额支付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认定错误,所以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决清水湖会议中心向刘**支付经济补偿金属适用法律错误;2、清水湖会议中心接管酒店后,积极挽留管理人员,愿意维持或者提高其原待遇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刘**不同意续订而自愿离职,清水湖会议中心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撤销(2015)汉劳人仲字38号仲裁裁决书。
刘**称,首先,清水湖会议中心认为刘**是擅自离职没有事实依据,离职是因为清水湖会议中...(本文书还有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