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猎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水湖国际会议中心(以下简称清水湖会议中心)与被申请人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清水湖会议中心称,1、原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聂**是无故擅自离职,无辞职报告、未办理离职手续、未进行工作交接,不属于清水湖会议中心主动解除聂**劳动关系的情形,因此(2015)汉劳人仲字37号仲裁裁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决清水湖会议中心向聂**支付经济补偿金属适用法律错误;2、清水湖会议中心接管酒店后,积极挽留管理人员,愿意维持或者提高其原待遇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聂**不同意续订而自愿离职,清水湖会议中心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撤销(2015)汉劳人仲字37号仲裁裁决书。
聂**称,清水湖会议中心认为聂**是擅自离职没有事实依据,离职是因为清水湖会议中心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应支付聂**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裁决没有错误。请求驳...(本文书还有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