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猎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水湖国际会议中心(以下简称清水湖会议中心)与被申请人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清水湖会议中心称,1、2010年7月29日,施*以其亲属杨*的名义入职清水湖会议中心,其是以欺诈方式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事实劳动关系应认定为无效;2、施*是无故擅自离职,无辞职报告、未办理离职手续、未进行工作交接,不属于清水湖会议中心主动解除施*劳动关系的情形,因此(2015)汉劳人仲字40号仲裁裁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决清水湖会议中心向施*支付经济补偿金属适用法律错误;3、清水湖会议中心接管酒店后,积极挽留管理人员,愿意维持或者提高其原待遇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施*不同意续订而自愿离职,清水湖会议中心不...(本文书还有1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