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臧**离婚纠纷一案,臧**于2013年2月21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其与王*离婚。原审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临民南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王*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晁*,被上诉人臧**及其委托代理人臧**、谌会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臧**与王*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9月15日在临颍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生育子女。因王*不爱说话,夫妻双方沟通少等原因,婚后不久即产生矛盾,2010年10月,臧**回娘家不归,并起诉与王*离婚,自此臧**与王*分居。婚后夫妻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原审法院另查明,臧**于2012年1月4日曾起诉要求与王*离婚,原审法院于2012年2月26日作出(2012)临民南初字第01号民事...(本文书还有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