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诉被告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的法定代理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郑州二院)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诉称,2015年5月13日,原告因眼部受伤到被告处求诊,当日被告诊断为“右眼眶骨骨折、右眼球挫伤”后住院,在未被告知手术方式的情况下,于5月17日接受手术治疗,但因植入内置物问题,术后原告视力未得到改善。住院161天,后转多次到其他医院就诊。被告在对原告诊治期间,存在严重过错,最终造成原告视力受到严重伤害,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住宿费共计人民227119.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邓*提供的证据有:第一组:原告户口本、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本文书还有2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