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刘*在浚县浚州公园因琐事与被害人赵*发生争执并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刘*致赵*左侧胸部肋骨骨折。经鉴定,赵*胸部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赵*就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赵*对刘*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赵*的陈述,证人王*荣等人的证言,伤情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交付款手续,谅解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证实查明的案件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本文书还有5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