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3日09时许,被告人谭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铜山大道由西向东左转弯行驶至泌阳县铜山湖大道中州国际商城东路段时,与对向史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史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谭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史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经鉴定为重伤二级。事发后,被告人谭某主动报警,主动到案接受处理。泌阳县公安局以谭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为由,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16年2月16日至2016年3月2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谭某的供述,被害人史某的陈述,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本文书还有1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