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公司)、上诉人安达市日昇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昇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绥中法民一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黑龙江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上诉人安达市日昇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以及被上诉人江**的委托代理人段**、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盛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第三项。要求江**承担上诉案件受理费。主要理由:1.一审中日昇昌公司提交法庭的证据五,即江**的《承诺书》证实,江**同意收取工程款132,800.00元,其它剩余款项自愿放弃,一审法院判决天盛公司给付江**工程款147,506.89元错误(详见应扣款项明细)。2.涉案《建筑工程大清包协议书》因江**没有施工资质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江**只能按协议约定,要求给付已完工程价款或主张损失赔偿责任。综上,江**反悔承诺,诉求于法无据。江**无施工资质,《建筑工程大清包协议书》自始无效,一审法院判决给付江**违约金500,000.00元错误,应予撤销。
日昇昌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日昇昌公司不承担任何给付义务;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江**承担。主要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日昇昌公司与天盛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天盛公司提供全部开发建设资金,由天盛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与有资质的建筑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并且所发生的任何纠纷都与日昇昌公司无关。2.日昇昌公司并未与江**签订施工合同,也没有将工程承包给江**,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日昇昌公司不应该承担任何给付义务。
江**辩称:1.关于天盛公司认为...(本文书还有7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