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富质证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证据不能证实住建局欲证明的问题,相反却能证实其没有支付动迁款,所支付的其它费用也不是动迁款。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便是真实的也改变不了其为责任主体。
本院认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该证据恰恰证明住建局未支付动迁补偿款。证据二由于张志富未能提供其它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结合本案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管处向建设局提出拆迁方案、北发改字(2011)2号等证据证实住建局系城管处的上级主管单位,城管处的行为均授意于住建局,不能证实住建局的主张。
本院另查明,除一审法院认定发改委于2011年1月7日向住建局发出《有关北安市2011年第一批市区...(本文书还有1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