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郜**诉被告郜**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郜**的法定代理人刘*、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郜**诉称,原告系被告婚生女,2010年被告与原告之母刘*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原告跟着被告有两个月,被告将原告送到原告之母刘*娘家,就不再管了,后刘*向法院起诉,变更原告由刘*抚养,刘*自行负担原告抚养费用。但随着近年来物价的逐渐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需要,而原告母亲刘*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没有固定收入,独立承担原告的抚养费非常困难。被告虽是原告的父亲但从未关心过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郜**从2016年4月5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郜**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本文书还有1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