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诉被告江苏宿迁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委托代理人叶*、被告宿迁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江苏公司委托代理人陶*君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诉称:2013年6月19日19时45分,原告陆**驾驶无号牌二轮机动车沿宿迁市区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运河七号桥西首处,撞到七号桥西首路面的土堆,致陆**摔倒受伤,车辆受损。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于2013年7月23日出具宿公交认字(2013)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江苏省公路工程建设处、江苏公司承担该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前期损失费用于2014年1月30日已经法院处理完毕。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相关损失有:医...(本文书还有2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