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女,1963年12月**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徐*、徐*因与被申请人饶*、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5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川民申字第135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徐*及徐*、徐*的委托代理人李*,被申请人黄**,被申请人饶*的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7月16日,一审原告饶*、高**起诉至崇州市人民法院称,黄**于2008年3月8日擅自与徐*、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处分饶*、高**、黄**、黄**的共有财产,请求确认黄**与徐*、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一审被告徐*、徐*答辩称,《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房屋依据现有法*规定可以转让;房屋初始登记时黄**占82.5%的份额,其出售房产行为有效。请求驳回饶*、高**的诉讼请求。
崇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3月8日,黄**作为甲方,徐*、徐*作为乙方,在张泽东的见证下签订《房屋买卖...(本文书还有45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