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辩称:一、原告所说的事实和理由不属实,当时我是拉架的,原告及其朋友一起喝酒后打架,我去拉架后他们一起把我打了,是他们三人先打的我,然后我就还手打了付*;二、认可医疗费,但原告的医疗发票才三千多,因此医疗费过高;误工费不合理,因为我也有误工,且原告的工资证明不可信;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不认可。
1月12日在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5天,出院诊断为:左顶部软组织挫裂伤,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一个月内勿行高风险活动;2、勿剧烈运动;3、不适时随时就诊。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哥哥付正康护理,前后共产生医疗费用5263.69元。2015年12月28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对刘**因参与涉案打架事件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原告在北海市××海区××五金店从事安装工作。...(本文书还有1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