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亳州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安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隆公司)、宋**、亳州市谯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市汽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安隆公司于2010年4月2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亳州市汽运公司与韩**连带赔偿原告车*、货物及其他经济损失98220元;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停运损失40000元;判令被告人财保险亳州公司在承保强制险责任限额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将第一、二项请求的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原告,被告一、二承担诉讼费用。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武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人财保险亳州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案经本院审理,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焦民一终字第293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原审重审后,于2011年...(本文书还有1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