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1日15时57分,付*驾驶豫l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南省临颍县固厢乡七里北村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转弯进入107国道王*勋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田**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临颍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漯公交认字(2016)第****号认定:”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河南省临颍县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王**(乙方)与被告付*(甲方)达成赔偿协议,协议内容为:”1.协议双方达成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12万元(该款项包括乙方已经收到的2万元现金);豫l轿车的强险由乙方负责理赔,全部保险所得款项归乙方受益。上述一次性赔偿款及保险理赔款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车辆及所有相关费用。乙方提供及有关人员身份信息和相关凭证,甲方向乙方提供保险单,协议确定后甲方付给乙方下余10万元现金。调解室出具证明赔偿款证明,乙方收到该款项出具收...(本文书还有1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