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宋**与被告宋**、胡**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二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宋**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闫**、被告宋**及委托代理人安*、胡**及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原告在民权县乡组一宗房地产,该房地产与被告宋**家的使用地相邻,2011年被告宋**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压着原告的地基,将自己的地基偷偷打起,2014年,被告宋**找到原告谎称自己只盖**层房屋,并将房屋出租给被告胡**,在原告被欺骗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宋**签订了一份协议,刘*进为证明人,协议的第4条明确约定”被告宋**房屋盖好后可租赁,但永远不能转让和买卖,如若转让和买卖,被告宋**压住原告的地基必须扒清。”但被告宋**却将该打好的地基与该块使用地一起转让给了被告胡**,现被告胡**已盖**层房屋,并且由于原告的地基被压**房屋多处墙面出现巨大裂痕,多处砖块已被压断**楼顶楼板已经滑动**楼板中间出现裂痕,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商议解决问题,但二被告却相互推诿。综上所述,被告宋**在原告房屋地基上为自己建造房屋打地基,又以欺骗的方式与原告签订协议,被告胡**建造的房屋对原告房屋造成严重影响,使原告房屋多处墙面出现巨大裂痕,多处砖块已被压断**楼顶楼板已经滑动**楼板中间出现裂痕,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商议解决问题,但二被告却互相推诿,二...(本文书还有6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