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上诉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陈**系浏大项目经理部聘任的会计,工作自1996年12月至1999年7月。浏大项目经理部属株洲市道路桥梁建设总公司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内设机构,被告周*被委任该部经理。1998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陈**借款现金60000元,并约定按月息一分计算利息,同年12月14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现金40000元,仍按月息一分计算利息。1999年9月30日,被告再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元。借款后,原告曾就1998年11月30日和1998年12月14日的两笔借款共计100000元找被告算账,与其协商还款事宜,被告表示原告需向株洲市道路桥梁建设总公司要钱。2000年原告陈**及案外人方华英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株洲市道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浏大项目...(本文书还有32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