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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赵**等与蒋**、衡水康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牧民一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08
  •  
  • 【案例概要】

    被告蒋**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行车证、驾驶证、上岗证、营运证复印件各一份,保险单复印件两份。

    原告对被告蒋**提交的证据材料没有异议。

    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对被告蒋**提交的证据材料没有异议。

    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保险合同送达签收书、投保单、条款说明书、三者险条款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我公司向蒋**履行了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因为蒋**在本次事故中有超载的行为,我公司享有10%的免赔率。

    原告对被告永安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没有异议。

    被告蒋**对被告永安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是:蒋**没有收到所谓的2013版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也没有对蒋**进行告知;签字不是蒋**签的;蒋**买的保险中有不计免赔,因此保险公司所述的因超载扣10%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本文书还有172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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