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蒋**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行车证、驾驶证、上岗证、营运证复印件各一份,保险单复印件两份。
原告对被告蒋**提交的证据材料没有异议。
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对被告蒋**提交的证据材料没有异议。
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保险合同送达签收书、投保单、条款说明书、三者险条款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我公司向蒋**履行了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因为蒋**在本次事故中有超载的行为,我公司享有10%的免赔率。
原告对被告永安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没有异议。
被告蒋**对被告永安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是:蒋**没有收到所谓的2013版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也没有对蒋**进行告知;签字不是蒋**签的;蒋**买的保险中有不计免赔,因此保险公司所述的因超载扣10%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本文书还有1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