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郜**因与被上诉人郜**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郜**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郜**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年××月××日,被告郜**与原告郜**之母刘*在某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郜某丙,××××年××月××日生育次女郜**、三女郜**。2010年10月29日,双方经该院调解离婚,并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双方协议约定婚生次女郜**由母亲刘*抚养,抚养费刘*自愿负担,婚生长女郜某丙和三女郜**由郜**抚养,抚养费郜**自愿负担。后刘*于2014年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三女郜**的抚养关系,该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新少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郜**由刘*抚养,郜**每年支付抚养费6114.25元,郜**不服判决,上诉于本院,在本院审理过...(本文书还有1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