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奥森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盛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三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电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史*,被上诉人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电梯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2015年5月份以来,上诉人仍对涉案电梯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且维护记录上有被上诉人的签字,故上诉人在此期间不可能对涉案电梯主板进行拆卸。2、一审法院仅凭根据被上诉人单方陈述制作的接处警登记表认定上诉人拆除涉案电梯主板,明显错误。3、被上诉人作为涉案电梯的保管义务人,因其未尽到保管义务导致主板丢失,该不利后果...(本文书还有3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