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其诉被上诉人宁陵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宁陵县住建局)行政规划许可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15)民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李**,被上诉人宁陵县住建局之委托代理人关**、闫**,原审第三人宁陵华英医院法定代表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宁陵县住建局于2014年10月23日颁发建字第2014-02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内容是,建设单位宁陵华英医院,建设项目名称病房楼,建设位置人民路南侧、张弓路北侧,建设规模为框剪结构**层,面积为14767.94平方米。附图为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为该项目制作的总平面定位图,附件名称:病房楼东、西两侧山墙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该建字第2014-02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盖有商丘市规划管理局许可证监制“商规建no.000239”专用章。...(本文书还有44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