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被告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付*,被告董**及其委托代理人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9月18日,被告董**驾驶陕a******号车沿华清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十里铺转盘附近时,撞上原告,导致原告受伤。后经西京医院诊断为:硬膜外小血肿,因为年龄太小,后续病症现无法查明。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灞桥大队作出了西公交认字【2015】第09184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付主要责任,马**、李*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起诉至法...(本文书还有1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