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诉被告洪**、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诉称:2014年5月13日,被告因资金周*向原告两次借款共计12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账户,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每月2.5分,期限一年。但被告只支付了3个月利息后便一直没有付利息。今年5月借款一年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不付。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并给付自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付清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洪**、孙*未出庭、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原告戴**向被告洪**银行账户汇款2万元;2014年5月13日,原告又向被告洪**、...(本文书还有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