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本溪市衡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泽热力公司)诉被告本溪市供热总公司(以下简称供热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路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燕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9年5月18日向原、被告送达案件受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09年6月2日,原、被告协商定于2009年6月10日开庭审理。200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姜**及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结束当日,被告向本院提交《供热公司对衡泽热力公司债权纠纷案的情况说明》,载明“供热公司于2006年8月23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市政府2006年8月20日44期会议纪要,供热公司已无权受理生产经营、对外签约和以资产抵顶债务活动。针对2009年6月10日开庭事宜,我公司已紧急向本溪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提出书面请示,但目前尚未接到回复。因此,我公司目前仍在继续等待政府明...(本文书还有3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