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网河南新郑*供电公司诉被告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河南新郑*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网河南新郑*供电公司诉称,2010年4月张*毕业,在签订毕业就业协议书时有意到国网河南新郑*供电公司工作,因国网河南新郑*供电公司无独立人事决定权,向上级请示后决定将张*安排至国网河南新郑*供电公司多经企业工作,张*亦同意。2015年10月,张*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关无视相关法律规定,裁决张*与国网河南新郑*供电公司(主业)存在劳动关系,明显超越劳动仲裁机关法定职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张*与原告国网河南新郑*供电公司(主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张...(本文书还有1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