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4年,宜州市人民政府将出让宜州市庆远镇城南中山大道的一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本案20名原告以被告的名义用210万元受让了宜州市庆远镇城南中山大道立华家***小区宗地的土地使用权。2006年9月9日,20名原告与被告补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属协议》,协议主体以20名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宜州市庆远镇中山大道立华家***小区第五块的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达成协议如下:1、宜州市庆远镇中山大道立华家***小区宗地经宜州市住户和城市建设局规划分成九份,现甲乙双方就其中第五块达成协议,该地的四至范围为:东至广西华洋伟勇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地界,西至河池市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地界、南至河池市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地界、北至广西鸿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地界,面积为3727.95平方米,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甲方享有,由甲方以现金付款的方式购得,土地转让费为人民币210万元(其中规划费...(本文书还有1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