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王**诉被告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泗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6日在本院王*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王**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陶**、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朱**和被告人保泗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王**、王**诉称:2015年9月23日,被告王**驾驶机动车撞到原告的亲属杨**,造成杨**受伤,三轮车损坏,杨**经抢救无效死亡,支付了医疗费1201元。被告王**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人保泗阳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01元、丧葬费30891.5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171730元、交通费5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257872.5元。...(本文书还有2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