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谭**,个体户。
原告赵**与被告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因属原告赵**的大姐赵*所有的苍梧××××村兴华石场(以下简称兴华石场)以280万元价格已转让给林旭、罗**,2013年11月21日,被告谭**以有办法说服石场原买家林旭、罗**弃权、然后以700万元高价卖给他介绍来的李*剑为由,要求原告赵**支付15万元活动经费,石场转让成功后双方都有好处。当天原告赵**从农业银行转账15万元给被告谭**,被告谭**收款后称事情已办好让原告放心等待。几天后,被告谭**提出需要订购一台宝马车以便在石场转让过程中显示身份和经济实力,原告又再按被告谭**要求支付65万元订购了一台宝马越野车,后来该车以被告名义入户并由其使用。但...(本文书还有2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