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赵**、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20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现金为由从原告处借现金30000元,被告约定不久即归还原告,可是被告却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被告支付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本文书还有5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