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天津)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42497272.52元;3、判令被告因迟延付款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2217965.85元;以上2、3项合计54715238.37元;4、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三公司)2013年1月与中电(天津)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签订了《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蚕特拉煤矿露天矿区土石方剥离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中建六局三公司同中电公司在2013年3月9日、5月1日、7月17日又分别与榆林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天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