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2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高**,被上诉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西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关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胡**、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系西关村村民。1995年王**以及闫祥顺、潘*福三户通过招标后在西关村北沟开垦荒地。1998年3月18日,王**与西关村委会签订了一份《阿拉善左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8),合同约定承包土地面积为6亩,承包期限为十五年,即从199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1999年6月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向王**核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载明承包期限从1997年12月31日起至2012年12...(本文书还有3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