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巴林左旗上京广场bs-1号,bs-**号楼房,被告吴**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11年8月,吴**将上京商业广场bs-1号、bs-**号楼房部分钢筋工程和零活清包给原告李**,至2012年7月被告吴**资金链断裂停工,原告完成工程量价款为317104元。2012年7月29日,被告吴**以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第十五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达成以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配给被告赤峰...(本文书还有2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