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于**、郑**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的委托代理人付*、吕**,原告于**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吕**,原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吕**及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朱**、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于**、郑**诉称,我们系患者郑*强亲属,2011年4月14日郑*强因外伤到被告处就诊,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收入院治疗。2011年4月21日,被告为郑*强实施了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手术后出现肺感染、手术伤口区感染并形成窦道。2013年1月24日,被告为郑*强实施了左髋关节假体取出+病灶清除术。2013年2月2日16:44时许,郑*强突然出现意识丧失、呼吸停止的症状,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死亡。我们认为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向贵院提出诉前调解申请,并在诉前调解过程中,经天津市医学会《医疗损害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郑*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原...(本文书还有4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