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由代理审判员樊忠江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代理人林**、被告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5年9月6日被告王**驾驶黑e******号雪佛兰小型轿车,沿铁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铁人大道12公里100米公路处时,遇原告张*由东向西步行横过公路,结果将张*撞伤。此起交通事故经过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湖分局认定,被告王**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系黑e******轿车的强制保险公司,保单号:pdz*****************11。本次交通事故被告一作为侵权责任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侵权责任,被告二作为肇事车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经原告...(本文书还有32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