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璐、人民陪审员吴*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单**,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1年12月10日、2011年12月19日和2011年12月20日,被告分三次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万元、45万元、6000元,共计63.6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三张。其中,2011年12月10的借条上写明还款时间为2012年4月15日,2011年12月19日的借条上写明还款时间为2012年5月10日。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63.6万元,并以借款本金18万元为基数,给付自2012年4月16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5万元为基数,给...(本文书还有1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