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朱**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2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其代理人段**、上诉人朱**及其代理人曹**,被上诉人张**及其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1、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2252号民事判决;2、依法判令朱**与张**按连带责任共同偿还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赵**款项106万元及利息;3、依法判令朱**与张**共同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张**与朱**应当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两次借款均发生在朱**与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次借款都用于夫妻二人与他人投资建设的东辉世纪宾馆。后来张**还分得该东辉世纪宾馆中面积为1048平方木的501铺房产,并办理了不动产产权登记证书。虽然朱**称该不动产登记证书的登记时间在其离婚后,但是两个时间仅差6天。离婚后仅6天朱**和张**就将财产全部登记在张**一人名下,是恶意逃避债务的手段。并且朱**和张**两次向赵**借款是用于其二人共同投资建设市值数千万元的东辉世纪宾馆,宾馆建设需要至少半年以上工期。张**一人上班月薪2000...(本文书还有4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