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四化建)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刘**,被告委托代理人赵*、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事实施工合同关系。虽然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就本案起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而言,既与总包单位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建公司)无关,又与案外人天津市堡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堡泰公司)无关,是独立的排除油建公司和堡泰公司以外的十四化建应得工程款项。鉴于该工程已经竣工并已经验收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此原告单独起诉被告要求其给付工程款。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0)滨港民初字第117号案件中,原告提过相关的诉讼主张,但因未能提交证据,无论是先后两次司法鉴定还是民事判决均没有支持原告的主张。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本文书还有33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