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大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告中财保大理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5年10月21日,被告赵**驾驶云l******号小型客车沿苍山路由西向东行驶,20时40分行至苍山路与天庆路口时,遇由北向南步行的原告并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到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医院)治疗,造成相关损失。经公安部门对事故进行认定,被告赵**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医疗终结后,经交警部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终因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经了解,该肇事车辆投保于被告中财保大理支公司,故应由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诉请:一、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1863.24元,明细如下:1、误工费15193.24元(54368元...(本文书还有3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