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1、2015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梁**到淮南市山南新区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口,将被害人邹*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色天马牌bsx1xx-txx摩托车盗走。随后电话联系被告人蔡*,蔡*驾驶皖k******号**菱宏光牌面包车从颍上县赶至淮南市二通道老坟头附近,以150元的低价从梁**手中收取该车。被盗车辆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558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蔡*的亲属代为退赔3558元给被害人邹*某。
2、2015年9月8日夜里,被告人梁**到安徽省寿***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将被害人汪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爱玛牌tdr-10xx型号电瓶车盗走,随后又在该县盗取了一辆电动车和一个电瓶。之后电话联系被告人蔡*,蔡*驾驶皖k******号**菱宏光牌面包车与被告人李**一道从颍上县赶至合淮阜高速淮南西入口附近,以460元的低价从梁**手中收取前述电动车和电瓶。被盗爱玛牌tdr-10xx型号电瓶车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729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蔡*的亲属代为退赔729元给被害人汪某。
3、2015年9月15日夜里,被告人梁**到安徽省***小区**号楼**单元地下室,将被害人李*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黄色飞肯1x...(本文书还有4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