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为与被告义乌市金福源商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福源业委会)、义乌中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营销公司)、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中弘营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福源业委会、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起诉称,2011年8月12日,原告出资购买了义乌金福源商厦b1-**室并进行了产权登记。此后原告一直将该商铺出租给他人作为经营使用。2015年6月中旬,原告发现被告徐**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撬锁入室,将店铺内的装修破坏掉,将店铺内与两隔壁之间的隔墙敲掉,将吊顶破坏掉,将楼梯栏杆扶手拆掉,将中央空调也破坏掉,将原告商铺外门头也敲掉。原告随即与被告徐**进行交涉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被告徐**置之不理并且声称其所使用的金福源商厦b1-**室商铺系从被告中弘营销公司承租并且其行为系中弘营销公司授意。后原告对被告中弘营销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将金福源商厦b1-**室商铺恢复原状并且赔偿租金损失,但是被告中弘营销公司却声称其所使用的金福源商厦b1-**室商铺系从被告金福源业委会承租并且其行为系金福源业委会授意。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对...(本文书还有5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