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何*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诉称,2013年9月23日、2013年12月13日,被告何*以要做天峻县、甘肃海石湾棚户区改造项目缺乏流动资金为由,先后两次向本人以个人名义借款700000元整,并承诺短时间使用借款,还约定按月承担2%的利息,后经多次索要至今不还,故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个人借款700000元整及利息422000元整,两项合计1122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何*辩称,我方认可原告主张的2013年12月13日的200000元的借款;2013年9月23日借款没有发生,而是原告直接向农民工发放的工资,当时约定从被告存放于原告处的农民工保证金中扣除,此借条所显示的500000元并非民间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500000元不是民间借贷而是劳务费争议,该500000元是原告直接发放给农民工的...(本文书还有14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