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西宁跃辉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刘**、高*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西宁跃辉物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劳**、第三人刘**、高*委托代理人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诉称,2009年8月8日,被告公司原股东刘*因病去世。之后,因各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割纠纷诉至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2年9月17日,该院作出(2011)西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各继承人均不服,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5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宁民一终字第218号终审判决,判决第三人刘**、高*各继承刘*在被告公司拥有的42.5%的股份中的21.25%的1/4,即:刘**、高*各持有被告公司5.3125%的股份。
2015年2月10日,第三人刘**、高*以年事已高,确实无法行使股东权利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律师向被告公司及股东发出内容为“刘**、高*年事已高,无法行使股东权利,欲将各自持有的5.3125...(本文书还有4541字未显示)